销售和交付条款

合同形成

Isogran GmbH的任何交付和服务仅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即使我们未明确提及这些条款和条件,也不论客户使用其他条款和条件(无论是印刷的还是其他形式的)。除非我们书面确认,否则任何其他条件均不适用。

1. 所有权保留

a) 货物及任何相关文件在我们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中,直到我们所有现有和未来的索赔和应收款项完全得到满足和解除之前,均为我们的唯一财产。

b) 客户承诺将我们拥有的货物单独标记和存储(受保留的货物)。

c) 如果客户处理、转换或变更受我们保留的货物,或允许上述任何行为,我们将成为新产品的所有者,而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果客户将受保留的货物与第三方拥有的其他货物组合、混合、混合或处理,或与第三方拥有的其他货物转换,我们将根据保留货物的贡献价值和第三方先前拥有的其他货物的价值,获得新生产的货物的共同所有权。为此,新的货物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被视为受保留的货物。

d) 受保留的货物的销售仅在正常的商业过程中允许。任何其他处分,尤其是对受保留货物的质押或物权抵押,不被允许,客户不得允许任何留置权或负担。因转售或其他处置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与受保留货物相关的任何索赔或应收款项,客户在此完全提前转让给我们。在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转让仅适用于与我们共同所有权相对应的索赔或应收款部分。
进一步的销售或其他处置仅在转让给我们及我们的其他权利保持并不受其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允许。

e) 客户仅被授权在正常的商业中收取转让给我们的索赔和应收款,并可随时被我们撤销。 在我们要求的情况下,客户应以适当的形式通知其债务人有关转让的信息。 此外,客户授予我们不可撤销的授权,使我们同样有权在任何时候这样做。

f) 客户对处置、处理、变更、结合、混合和搅拌受保留货物,以及收取转让的索赔和应收款的授权,因其未能遵守支付条款、任何未经授权的处置或与支票、汇票或本票的抗议或其他支付义务的违约或破产行为的发生,或客户的财务状况显著恶化而变得明显或为我们所知而自动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立即占有受保留的货物,为此进入客户的场所,并获取我们合理要求的关于受保留货物的信息,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关于由其转售或其他处置而产生的索赔或应收款的记录,并检查客户的记录,如果这有助于保障我们的权利。接受货物、应收款或相关索赔,只有在我们明确声明的情况下才涉及对合同的撤销。

g) 如果提供给我们的或由我们保留的担保或安全的价值超过我们索赔、权利和应收款的整体价值20%以上,我们应应客户要求释放任何这种多余担保或担保的一定数额。

2. 价格、付款条款

a) 交付日期适用的任何增值税须加到我们的价格中。

b) 如果交付日期的签订后出现进口关税、税收、费用、运费等的任何增加,我们保留相应调整我们价格的权利。

c) 客户不得因任何反诉或其他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担保索赔,而保留、扣留或抵消应付款项,除非并在其被我们确认或由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成立的范围内。

d) 如果客户未能按照协议付款,我们有权在到期日起,从不通知或形式上,按德国联邦银行的贴现率加收4%的利息。

e)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出现令我们对客户的偿付能力或信誉产生严重怀疑的情况,我们有权宣告与现有业务关系相关的所有索赔到期,不论先前约定的付款期限。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客户预付该等交付的全额价格,或客户向我们提供我们满意的担保,否则我们进一步有权拒绝向客户提供我们的货物,即使是在合同义务下。如果客户未在适当期限内满足我们的预付款或担保要求,我们可以自行决定主张损害赔偿或取消关于未来交付的合同。

3. 交付和延迟

a) 交付期限或交付日期仅被视为近似。

b)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例如:
- 罢工、封锁,
- 任何形式的生产中断或在产品材料和运营供应提供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困难,只要这些事件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发生,此外,任何运输或货物运输的困难,
- 除非这些事件是由于我们、我们的企业主体、被委托特殊任务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故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
- 供应商未向我们交货或错误交货,
- 或任何其他超出我们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

如果这种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段较长时间而我们未行使取消交付承诺的权利,客户在经过合理时间后,应有权在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权利、索赔或救济的情况下,取消受影响的数量。

c) 即使已约定固定的交付期限或日期,客户也应允许我们合理的宽限期用于交付。在这样一个期限到期后,客户有权就任何尚未声明可以发货的逾期数量终止合同。 对于与我们延迟相关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权利或救济均不予考虑,除非在我们、我们的企业主体、被委托特殊任务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索赔损害应限制为可预见的损失。超出未交付或未及时交付数量的双倍价值的损害赔偿不予考虑。 如果客户认为可能会导致超过上述限制的更高损害,则要求此类更高损害的赔偿必须具备明确的安排。

4. 风险转移

除非另有约定,交付应自仓库发出。 如果约定了关于交货接受的特殊条件或程序,客户应在交货地点自费执行。 如果客户在接受货物时未向卖方通知任何索赔,或客户未能接受货物,则在风险转移时,货物应视为按合同交付。 风险应在发货准备通知时转移给客户,最晚在货物离开交货地点时。如果我们安排运输货物或支付运费,这一规定同样适用。

5. 部分发货

我们有权进行部分发货或部分履行。与部分发货相关的损失、延迟或缺陷(如有)不得使客户就任何剩余或未交发货索赔任何权利。

6. 交付的数量、重量和测量

我们在报价和销售确认中提到的数量和重量仅为近似值。 我们在交货单中指明的数量、重量和测量应作为开具发票和结算的依据。有关交货的测量、重量或数量的索赔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7. 质量缺陷和产品陈述及担保的救济

a) 客户应立即检查货物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有)或主张担保或产品保证的缺失或违约,最迟不得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4天。 关于隐蔽缺陷的索赔应在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通过适当检查无法发现的担保或产品保证缺失或违约情况也适用。对于错交货物的情况,客户也有义务以上述方式提出投诉。

b) 如果未能给我们提供检查所投诉缺陷或所称担保缺失的机会,或客户在此期间未经我们批准对所投诉的货物进行改动,则其将失去基于担保或产品保证的索赔。

c) 如果证明存在缺陷,我们有权选择修复缺陷或在退还投诉货物的情况下免费交付替代品。除非我们未能修复缺陷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修复或替换投诉货物,否则基于担保或产品保证的进一步索赔不予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有权设定合理的期限,在其失败过后,客户可选择要求有缺陷的货物与已支付给我们的销售价格之间的退款,或要求对受影响货物的销售价格进行合理的减少。

d) 关于产品陈述和担保缺失的情况应适用以下规定:
aa) 仅在我们明确书面声明此类陈述或担保的情况下,产品陈述和担保才被视为有效。
bb) 如果我们免费修复缺陷或替换受影响的货物,而这对客户有利,则我们有权拒绝客户的任何进一步索赔,只要由此造成客户在我们修复或替换之前的任何损失由我们承担。
cc) 如果不再存在修复或替换的可能性,客户应有权享有法律上关于担保的权利。索赔损害(如有)应限制为交付时可预见的损失。超出受影响数量合同价值四倍的损害赔偿不予考虑。如果客户认为可能会导致超过上述限制的更高损害,则要求此类更高损害的赔偿必须具备明确的安排。

e) 随着风险转移后六个月的逝去,与产品陈述和担保相关的任何索赔均应失效。

8. 进一步责任的限制

a) 除第3和第7节(延迟、担保)中包含的规定外,其他任何类型的损害索赔,例如“缔约过失”、“积极给付义务的侵犯”,以及侵权,特别是未出现在交付的货物上的损害,均不予考虑,除非是由于我们、我们的企业主体、受托特殊任务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导致的。

b) 在任何情况下,索赔损害应限制为可预见的损失。超出受影响数量两倍的损害赔偿不予考虑。 如果客户认为可能导致超过上述限制的更高损害,则要求此类更高损害的赔偿必须具备明确的安排。

c) 第8节a)和b)中的规定也适用于我们的员工。

9. 侵害第三方权益

如果为客户交付的货物是根据客户的计划、图纸、模型或其他指示进行制造、转换、混合或搅拌的,并且因该等制造或处理造成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特别是专利和其他保护权利,客户必须在我们第一次请求时对我们进行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0. 咨询和信息

我们的产品使用建议是基于最新的技术发展、我们的经验以及从客户获得的信息。然而,我们不准备保证任何结果的达成或担保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因此,基于该类信息的任何损害索赔等均不予考虑。

11. 履行地点、管辖权和场所、适用法律

客户的付款义务履行地点为法兰克福,而我们的交付义务履行地点为交付地点。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权和场所为法兰克福。这同样适用于基于支票或汇票的索赔。 客户与我们之间的任何及所有法律关系均应仅受德国联邦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不包括冲突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法。